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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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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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未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钱,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具备计量条件并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时估量计费;现场交易时,未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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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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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计量科、稽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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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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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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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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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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