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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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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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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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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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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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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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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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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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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