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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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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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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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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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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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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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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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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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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