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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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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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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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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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队、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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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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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得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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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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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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