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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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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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县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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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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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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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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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得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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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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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六十一条第三、四项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8号)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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