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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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5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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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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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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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稽查队、产品质量综合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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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场所、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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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得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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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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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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