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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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41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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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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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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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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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涉及侵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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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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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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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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