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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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制办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其他类
项目编码
509003
项目名称
行政复议
实施主体
市法制办
承办机构
行政复议科
实施对象
行政复议当事人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6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多延长30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1.《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第三条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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