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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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58006
项目名称
排污许可
实施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立项环保科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备注
委托市环保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