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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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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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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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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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建设项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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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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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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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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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河北省建筑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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