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行政审批局
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58065
项目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实施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建设项目科
实施对象
建设单位
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