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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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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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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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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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建设项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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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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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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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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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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