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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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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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管道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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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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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建设项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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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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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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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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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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