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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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58089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市场准入科
实施对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