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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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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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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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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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质量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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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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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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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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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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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能效作业、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器安装维修、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器安装维修、大型游乐设施维修、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车辆维修、安全阀校验和安全阀工作人员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电站锅炉、移动式压力容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工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除外)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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