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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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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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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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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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质量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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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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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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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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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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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属以下加油站(加油网点)、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变更委托至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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