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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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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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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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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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质量与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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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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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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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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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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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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