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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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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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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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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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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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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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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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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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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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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