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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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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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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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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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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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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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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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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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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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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