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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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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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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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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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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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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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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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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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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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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