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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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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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船员服务薄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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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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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交通运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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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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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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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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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国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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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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