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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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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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名称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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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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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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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个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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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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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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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2016〕7号)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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