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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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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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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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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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林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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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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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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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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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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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含四等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海洋一级渔业船员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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