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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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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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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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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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林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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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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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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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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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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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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