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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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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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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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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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林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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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森林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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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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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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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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