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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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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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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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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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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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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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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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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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改变、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得兴建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兴建的,应当征得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取易地繁育等措施,保证物种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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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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