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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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58030
项目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主体
市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规划国土科
实施对象
企业
办理时限
按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2]第7号)第八条 《河北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1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