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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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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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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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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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规划国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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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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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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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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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第二十七条: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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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暂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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