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