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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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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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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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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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张家口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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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从事种子生产、销售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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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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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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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修订)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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