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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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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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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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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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医疗器械监管科、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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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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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按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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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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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18号)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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