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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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58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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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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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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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林事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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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森林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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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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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文件(张财字﹝2012﹞81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综﹝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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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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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市级审核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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