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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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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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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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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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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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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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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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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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九条 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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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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