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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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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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但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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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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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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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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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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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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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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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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