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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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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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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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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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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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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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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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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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公布,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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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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