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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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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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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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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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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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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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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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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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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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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