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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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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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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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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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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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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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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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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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十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⒉《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33号公布,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⒊《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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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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