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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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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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违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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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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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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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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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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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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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十号公布)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改)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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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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