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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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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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特殊行业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失效、被取消的质量标志,伪造、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商品条码标记或者监制单位的,伪造厂名或者伪造、冒用、虚假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加工地,虚假标注商品的规格、等级、性能、用途、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的,虚假或者模糊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仿造或者销售、使用仿造的防伪标识,擅自使用他人商品上的特殊标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不予标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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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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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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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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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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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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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修改)第十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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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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