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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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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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的,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的,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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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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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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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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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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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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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公布)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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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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