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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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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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零售商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的,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的,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的,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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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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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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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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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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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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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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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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