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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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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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违反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未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直销企业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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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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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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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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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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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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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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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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