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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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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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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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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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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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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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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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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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公布,主席令第六号修改)第五十七条、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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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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