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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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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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接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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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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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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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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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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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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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号公布,主席令第六号修改)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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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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