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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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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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使用他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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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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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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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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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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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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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1号修改)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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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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