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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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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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非类似商品的生产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以此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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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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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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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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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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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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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公告27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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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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