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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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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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规定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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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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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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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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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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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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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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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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