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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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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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说明有效率;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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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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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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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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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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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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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第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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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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