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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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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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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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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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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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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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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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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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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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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