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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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4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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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告引证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未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不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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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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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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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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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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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重大、复杂的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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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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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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